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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后,土地随房屋一起抵押
时间:2022-07-05 浏览: 次
建筑物抵押的,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在办理抵押登记时,不仅要办理房屋抵押登记还要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登记。同样,用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土地上“已有”的建筑物一起抵押,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和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如果只办理了房屋抵押或者只办理了建筑物使用权抵押,视为建筑物使用权和房屋抵押权都办理了的。
甲有一栋房屋,由于急需资金,甲便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乙,仅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4月20日,甲又将建造该房屋的建设用地抵押给了丙,并办理了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根据“地随房走”的理论,甲在将房屋抵押给乙的时候,乙同时取得了房屋占有范围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权。丙在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的,同时也取得了房屋的抵押权。乙的抵押权优先于丙的抵押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第32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担保法》
第36条 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物权法》
第182条第1款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