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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不全咋处罚
一、财务不全咋处罚
税收征管法 第六十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造成财务混乱的原因
(一)企业的账目管理制度不健全
(二)企业的人力管理制度不规范。
(三)财务部门自身的核算和管理能力很弱。
三、单位财务混乱怎么处理
第一步:封账
清除帐本要花较长的時间,比记账要不便许多。因而在查明以前,一些重要账务要禁掉停用。这儿关键指来往明细分类账,特别是在应对账款,一不留神就很有可能多支付。因此 要和老板表述清晰,获得他的适用——全部经销商,在沒有把账对清以前必须终止支付(自然买卖经常的个人信用顾客还可以有所差异);顾客有借款要抓紧催款(防止2年诉讼期到期),但不可以随便在另一方的询证函上签名(很有可能对我方不好)。
第二步:清除
把以前的账所有被查封以后,此外在系统软件里建一套新账,五年账,一笔笔再次记。假如企业支付款的帐户多,那麼能够从银行流水账记起,流水账单上面有的,再从老账上找纪录和票据,对到了就记录下来,不一样就放到一边渐渐地找,由财务会计教师专业清除,必须花销许多活力,才可以把最终的绝大多数核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