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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登记解除流程
一、股权质押登记解除流程
股权质押登记解除流程如下:
1.把该项目的贷款结清证明复印一份(用于审批时用)。
2.带已经填写好的公章审批表,盖公司公章。
3.带齐上述文件到市工商局办理手续(一楼办事大厅按号办理),带上身份证。
4.在通知的几个工作日后到工商局取回执即可。 (不需抵押人及抵押权人亲自到场,共同制定代理人即可)。
需要带如下资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公司)备案申请书》备注:封面上法人代表需亲自签字,不能盖手签章。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备注:双方经办人员均须出具身份证复印件并核对原件,我方经办人员还须出具法人代表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
3.企业(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备注:出质人公司须出具营业执照复印件,本地企业不须核对原件。
4.质权人出具同意解除股权质押的证明原件 备注:即同意解除股权质押函。
总之,股权质押到期后,债权人是否向债务人归还质押物要根据债务人是否能偿还债务而定,双方在约定股权质押合同时,可以将质押到期后的处理方式写入合同中进行约定,而解除股权质押,还要携带相关资料到规定场所进行办理。
二、解除股权质押的原因
解除质押就是对质押的解除。质押是担保的一种情形。
解除股权质押的原因如下:
1.上市公司提前归还了贷款,或者解除了贷款担保,银行提前将股份全部解除质押。
2.有大股东或者关联公司进行股权置换,或者反担保让银行将股份全部解除质押。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四百三十四条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股权质押注意事项
股权质押注意事项如下:
1.严格审查出质人的资格;
2.在股份限制转让期间,该部分股份是不能设定质押的;
3.应合理评估股权价值;
4.完善质押合同;
5.及时办理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