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下半年至2014年初,施某利用担任通州监狱七监区副教导员、教导员、九监区监区长的职务便利,为有关服刑罪犯在劳动改造岗位调整、计分考核、省级改造积极分子评定等方面和有关业务单位在产量提升、质量管控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15次非法收受服刑罪犯亲属和业务单位负责人所送款物合计24.2万余元。
检察机关查明,施某接受七监区原服刑罪犯张某和徐某亲属的吃请,收受上述人员贿赂,违反罪犯计分考核奖罚、特定岗位罪犯管理和老病残犯管理等规定,弄虚作假,为上述二人报请行政奖励,并据此为上述二人报请减刑、假释,致使张某被裁定减刑10个月零15天、徐某被裁定假释。
2014年3月4日,海安县检察院决定依法对施某涉嫌受贿,徇私舞弊减刑、假释犯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同年6月27日,以受贿罪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罪将此案提起公诉。目前,法院对施某作出的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