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审理查明,肇事大货车未在规定期限内,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因此车主需要承担六成责任。而转让人朱某未能举证证明车辆在转让时不存在不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情形,故应当与受让人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至于本案中,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司机孙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按照侵权责任认定,雇主对其雇工执行职务时致他人遭受损害的,应负赔偿责任,故司机孙某不应承担责任。综合全案证据,一审判决李某赔偿吴某夫妇60%的损失,即31万多元;朱某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吴某夫妇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被告李某不服,以仓储公司应当承担部分责任为由,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徐州市中院维持原判。